如何理解单一职责原则(SRP)?
单一职责原则的英文是 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,缩写为 SRP。
这个原则的英文描述是这样的:A class or module should have a single reponsibility。如果我们把它翻译成中文,那就是:一个类或者模块只负责完成一个职责(或者功能)。
简单理解,就是不要设计大而全的类,要设计粒度小、功能单一的类。
换个角度来讲就是,一个类包含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不相干的功能,那我们就说它职责不够单一,应该将它拆分成多个功能更加单一、粒度更细的类。
例如:一个类里既包含订单的一些操作,又包含用户的一些操作。而订单和用户是两个独立的业务领域模型,我们将两个不相干的功能放到同一个类中,那就违反了单一职责原则。为了满足单一职责原则,我们需要将这个类拆分成两个粒度更细、功能更加单一的两个类:订单类和用户类。
如何判断类的职责是否足够单一?
在一个社交产品中,我们用下面的 UserInfo 类来记录用户的信息。判断UserInfo 类的设计是否满足单一职责原则呢?
1 | public class UserInfo { |
- 观点1:UserInfo 类包含的都是跟用户相关的信息,所有的属性和方法都隶属于用户这样一个业务模型,满足单一职责原则。
- 观点2:地址信息在 UserInfo 类中,所占的比重比较高,可以继续拆分成独立的 UserAddress类,UserInfo 只保留除 Address 之外的其他信息,拆分之后的两个类的职责更加单一。
综上所述:如果在这个社交产品中,用户的地址信息跟其他信息一样,只是单纯地用来展示,那 UserInfo 现在的设计就是合理的。但是,如果这个社交产品发展得比较好,之后又在产品中添加了电商的模块,用户的地址信息还会用在电商物流中,那我们最好将地址信息从 UserInfo 中拆分出来,独立成用户物流信息(或者叫地址信息、收货信息等)。
继续延伸:如果做这个社交产品的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好,公司内部又开发出了跟多其他产品(可以理解为其他 App)。公司希望支持统一账号系统,也就是用户一个账号可以在公司内部的所有产品中登录。这个时候,我们就需要继续对 UserInfo 进行拆分,将跟身份认证相关的信息(比如,email、telephone 等)抽取成独立的类。
小结
我们可以先写一个粗粒度的类,满足业务需求。随着业务的发展,如果粗粒度的类越来越庞大,代码越来越多,这个时候,我们就可以将这个粗粒度的类,拆分成几个更细粒度的类(重构)。
判断原则
- 类中的代码行数、函数或属性过多,会影响代码的可读性和可维护性,我们就需要考虑对类进行拆分;
- 类依赖的其他类过多,或者依赖类的其他类过多,不符合高内聚、低耦合的设计思想,我们就需要考虑对类进行拆分;
- 私有方法过多,我们就要考虑能否将私有方法独立到新的类中,设置为 public 方法,供更多的类使用,从而提高代码的复用性;
- 比较难给类起一个合适名字,很难用一个业务名词概括,或者只能用一些笼统的Manager、Context 之类的词语来命名,这就说明类的职责定义得可能不够清晰;
- 类中大量的方法都是集中操作类中的某几个属性,比如,在 UserInfo 例子中,如果一半的方法都是在操作 address 信息,那就可以考虑将这几个属性和对应的方法拆分出来。
类的职责是否设计得越单一越好?
为了满足单一职责原则,是不是把类拆得越细就越好呢?
答案是否定的。
例如,Serialization 类实现了一个简单协议的序列化和反序列功能,具体代码如下:
1 | /** |
如果我们想让类的职责更加单一,我们对 Serialization 类进一步拆分,拆分成一个只负责序列化工作的 Serializer 类和另一个只负责反序列化工作的 Deserializer 类。拆分后的具体代码如下所示:
1 | public class Serialization { |
虽然经过拆分之后,Serializer 类和 Deserializer 类的职责更加单一了,但也随之带来了新的问题。如果我们修改了协议的格式,数据标识从“UEUEUE”改为“DFDFDF”,或者序列化方式从 JSON 改为了 XML,那 Serializer 类和 Deserializer 类都需要做相应的修改,代码的内聚性显然没有原来 Serialization 高了。而且,如果我们仅仅对 Serializer 类做了协议修改,而忘记了修改 Deserializer 类的代码,那就会导致序列化、反序列化不匹配,程序运行出错,也就是说,拆分之后,代码的可维护性变差了。
因此,不管是应用设计原则还是设计模式,最终的目的还是提高代码的可读性、可扩展性、复用性、可维护性等。我们在考虑应用某一个设计原则是否合理的时候,也可以以此作为最终的考量标准。